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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倒倒”频发 追责机制迫在眉睫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6-3-12点击: 人次

“近年来,楼倒倒、楼歪歪、楼裂裂等与楼相关的网络新词,既折射了人民群众对房屋质量安全的关注,也体现了一种无奈。”近日,湖南省秦希燕联合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希燕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从根本上防止“楼倒倒”类事件的发生,同时不让广大百姓被房屋渗水、漏水、高层房屋外墙脱落等小事故困扰,亟须进一步修改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制度。

“房屋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秦希燕今天向记者介绍说,根据住建部的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42起、死亡554人,其中坍塌事故59起,占总数的13.35%。2015年6月贵州遵义一居民楼局部垮塌造成4人遇难,同年7月浙江省温岭市一鞋厂房屋坍塌致14人遇难。同年,贵州省贵阳市、天津市西青区,浙江省富阳、诸暨等地区相继也发生房屋坍塌事故。2016年2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一栋旧房也轰然坍塌。频频发生的房屋坍塌事故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行业的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等行为,严重影响建筑质量。”秦希燕表示,虽然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违法分包和转包,但建筑行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现象依然十分常见。许多建筑工程都是由没有资质的“包工头”带领农民工负责完成,而包工头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术,难以保障房屋建筑的工程质量。对此,秦希燕建议各级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检查,加大对违法分包和转包的打击力度,并建议将建筑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建筑工程实行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制度,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而且,房屋质量安全的管理与执法不严;追责机制不完善,房屋安全事故维权难。”秦希燕指出,建筑法虽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但并未对验收作出具体规定。此外,在现实中,大部分的建筑工程直接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五个单位进行验收,经常会发生相互串通、降低验收标准等情形。这种备案管理的制度,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房屋质量安全存在的隐患。

秦希燕认为,虽然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但相关的追责机制并不完善。由于房屋质量安全隐患的隐蔽周期长,在刚刚交房时可能不会发生安全事故,而一旦房屋在交付使用多年后发生房屋质量安全事故,大部分开发商、建筑施工企业已经人去楼空,或者是根本就没有赔偿能力,导致受害者无法维权及获得赔偿,从而给党和政府造成维稳压力。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安全标准,并赋予相关标准的强制执行力。”秦希燕建议将建筑法第三条修改为“建筑活动实行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制定并公布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终身追责制度。”秦希燕建议将建筑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从事建筑活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负责”。

针对此前诸多住房坍塌事件中并未发现建设单位购买保险的现象,秦希燕建议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并以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推行。

秦希燕指出,房屋建筑质量在“楼板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钢筋间距”“混凝土碳化深度”及“混凝土强度”等方面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需要专门的技术、知识、设备和方法进行检测或鉴定,而房屋购买人或者使用人一般都不具备相关的能力,难以及时发现房屋质量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此,秦希燕建议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第三方检测评价制度,将第三方检测报告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并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以进一步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的监督。

据记者了解到,还有一些全国代表关注到了建筑安全。

“希望全国人大能专门制定房屋使用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为房屋的安全使用提供法律保障。”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郑坚江代表提出,由于开发建设单位一般通过设立项目公司,由其承担开发建设任务,大多建设项目完毕后即将该项目公司闭歇,导致实际承担责任的主体缺失。另外,房屋结构一般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而现行建设部设立的房屋质量保修金制度的期限是8年,对绝大多数房屋的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安全保修基本不起作用。对此,郑坚江建议建立适用于房屋全周期安全的保证金或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建筑法应该是规范建筑市场,现在为什么建筑市场各种乱、各种问题频发,就是因为建筑法滞后,不能及时调整各种市场行为和法律行为而造成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鲁贵卿代表在今年“两会”上建议进一步改进建筑领域管理,把建筑法的修改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鲁贵卿认为,简单的低价中标就会形成很多的恶性竞争。低价中标以后,甲乙方互相扯皮,甚至发生偷工减料的现象,影响工程质量。对此,鲁贵卿建议取消低价中标,实行经评审的平均价中标法,即去掉一个最高价,去掉一个最低价,作为评标基础,同时根据当前市场建立成本价确认机制。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总工程师程德宏代表则建议修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程德宏认为,目前两项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难以操作的问题,应对条例作出及时修改,理顺权责关系,有助于相关从业单位警钟长鸣。

(编辑整理:玉环房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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